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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来源:代理招生网  作者:招生通   2023-03-14 阅读:218

五、入学考试总成绩计算

入学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复试成绩

成绩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的科目成绩作为是否录取的依据之一,不计入入学考试总成绩。

六、缴纳复试费

考生参加复试之前缴纳复试费,复试费标准为100元/人。资格审查通过后因各种原因未参加复试者,不予退费,缴费方式详见会计学院发布的复试实施细则。

七、调剂工作

我校调剂工作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

(一)我校会计硕士(全日制)普通计划原则上不接收调剂。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会计硕士(全日制)原则上不接收调剂。

(二)我校会计硕士(非全日制)普通计划接收调剂。

(三)申请调剂考生须同时达到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分数线和调剂单位调剂专业复试分数线;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内;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四)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7个专业。

(五)在达到调剂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湖北经济学院2022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原则上按照不低于300%的比例确定参加调剂复试人数。

(六)我校调剂工作办法会提前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和研究生处网站公布,详细说明接收考生调剂的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咨询电话等信息。

八、录取工作

(一)录取程序

复试结束后,将在我校会计学院网站按考生报考类别公示所有参加复试考生的成绩信息。成绩公示期结束,按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拟录取名单。

(二)同分优先规则

1.考生入学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初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2.若初试成绩还相同,按照初试环节《管理类综合能力》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3.若以上条件仍相同,首先按是否具有会计师中高级职称优先录取,其次按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数优先录取,再按照是否具有两年及以上会计实务工作经验依次优先录取。

(三)录取递补规则

在录取过程中如在拟录取范围内的考生因个人原因放弃拟录取资格,则按公示的该考生所在类别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序,按入学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过程中出现同分情况,按照同分优先规则补录。

(四)不予录取的情形

未参加复试者视为放弃复试资格。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录取: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体检不合格者,体检结果报告弄虚作假者,同等学力考生复试加试的2门课程成绩总分低于50分者;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复试、复查中表现差异大的,进行严格审核和调查,确认冒名顶替或考试舞弊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追究。

九、复试过程管理

复试工作将坚持把广大师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复试过程中的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

为确保复试公平公正,严防复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强化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通过对考生采取“两识别”(人脸识别、人证识别),“四比对”(报考库、学籍学历库、人口信息库、诚信档案库数据比对)等措施,对考生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等进行严格审查核验,严防复试“替考”,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复试建立“随机确定考生复试次序”“随机确定导师组组成人员”“随机抽取复试试题”的“三随机”工作机制,加强复试过程监管,严防“作弊”。

十、复试的监督和复议

(一)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复试录取各环节的工作责任落实到人,“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过程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实行监督巡查制度。研究生处在纪监综合室的指导下,对复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并组织校内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复试现场巡查。

(三)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将及时在研究生处网站向社会公布复试录取办法、复试实施细则、复试名单、复试成绩、拟录取结果等相关信息。

(四)实行复议制度。保证咨询及申诉渠道的畅通,对申诉问题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咨询电话: 、

咨询网站:

招生邮箱:

监督举报电话: 、

十一、其他

(一)复试实施细则、复试资格审核、复试考生须知等后续相关通知将陆续发布。

(二)其他未尽事宜以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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