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经销合同(模板)
合同号:
合同签订地:
制造商:代理:
代表:代表:
本着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制造商与代理商就制造商授权代理在指定地区经销制造商开发制造的产品达成如下协议本合同经友好协商:p>
第一条: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达成销售代理协议并共同遵守。
1.经双方友好协商,厂家愿意委托代理商作为独家经销商销售其产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2.同意将以下产品(简称产品)的独家代理权授予代理(简称代理)。代理商优先在以下指定区域(简称区域)推广产品:省市(区)。
第 2 条:制造商和代理商的责任:
1.制造商责任:
(1)自费提供新品样品给代理商,每个样品2-3个。
(2)同意代理商在进行业务推广时向客户介绍制造商的网站,并表明其作为独家经销商的身份。
(3)协议有效期内:制造商如取得专利产品、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的注册,必须立即提供给代理商。
(4)制造商必须将希望与其建立业务关系的新国内客户转让给代理商。
(5) 提供有助于推广产品的评论和材料。
2.代理分发责任:
(1)自费维护一个能干的机构,为甲方有效推广产品。
(2)提供厂家认可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
3. 应该扩大这方面的用户。代理商应将收到的报价单和订单转发给制造商。代理商无权代表制造商签署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代理商应向用户说明制造商规定的销售条款。制造商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拒绝任何协议外或与代理无关的业务事项。
第 3 条:代理业务职责:
1.在协议有效期内,代理有权不同意他人在区域内取得代理或销售协议产品的权利。制造商应将其直接从该地区用户处收到的订单通知代理商。代理人有权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订单。
2.代表是所在地区的专职代理,他们应该收集信息,尽力促进产品销售。代理商应对XX所推广产品的技术性能负责。
3.本协议有效期内,制造商与代理商纯属制造与代理关系。本协议产生代理权,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代表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越权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4.本协议中提及的产品是指制造商生产的产品。
5.厂家必须给代理商提供最优惠的价格。最优惠的价格必须低于正常的交易价格。
6.双方之间的每一笔交易都必须受合约的约束。
第 4 条:广告和展览:
为了促进产品在区域内的销售,代理参展的广告必须在双方事先商议后进行处理。
第 5 条:代理人的财务责任:
1.代理商应采取适当措施了解当地订货人的付款能力,以追回应付款项。通常销售运营费用由代理商承担。
2.未经同意,代理商无权也无义务以厂家名义接受付款。
第 6 条:用户评论:
代理商有权接受用户对产品的意见和诉求,及时通知生产商,并关注生产商的切身利益。
第 7 条:提供信息:
代理商应尽力向厂商提供产品的市场和竞争信息,并每月向厂商反馈信息。
第 8 条:公平竞争:
1.代理商不得与制造商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帮助他人与制造商竞争,未经制造商同意,代理商不得制造代理产品或与代理商类似的产品。
2.在购买和销售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时,不得损害制造商的利益。 3.本合同生效后,代理商应将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通知制造商。无论是代理还是经销商,事后签订的任何协议都应通知制造商,代理人在开展其他活动时不得忽视对制造商的义务,影响任务的完成。
第 9 条:保密:
1. 在协议有效期内或协议终止后,不得泄露制造商的商业秘密或超出协议范围使用。
2.所有产品设计和说明均属于制造商,代理终止协议时应将其退还给制造商。
3.如果因此而造成对方利益损失,对方有权追索泄露商业秘密一方的经济责任。
第十条:分包代理;
经制造商事先同意,代理人可以聘请分包代理人,代理人应对分包代理人的活动负全部责任。
第 11 条:工业产权保护:
代理发现第三方侵犯生产企业的工业产权或损害生产企业利益的违法行为,应当如实向生产企业报告。代理商应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指示帮助制造商保护其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
第 12 条:独家销售权的范围:
1.经卖权:制造商给予代理商在公司范围内出口和销售其产品的专有权。
2.专营权:除代理外,制造商不得再委托范围内的其他公司或个人为其经销商、代理。
第 13 条:技术援助:
代理可以建议厂家帮助代理培训获取代理产品的技术知识。
第 15 条:现金对位:
1.月度反点:代理商以每月从厂家购买的产品总值的百分比作为返现。 (货币以人民币计算)(每月日期以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1)每月购买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元(不含人民币),现金返还总价值的1%。
(2)每月购买元-元(不含元)总价值,现金返还总价值的2%。
(3)每月购买总价值元元(不含元),现金占总价值的3%。
(4)每月购买总价值1*****元以上,返还总价值的4%现金。
2. 对位点:代理商每季度按从制造商处购买的产品总值的百分比偿还现金。 (货币以人民币计算)(季度日期以每个季度4个季度和3个月的实际天数计算)
(1)每季度采购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元(不含人民币)招生代理协议范本_代理经销合同(模板),总价值的1%以现金返还。
(2)每季度采购总价值为元-元(不含元),总价值的2%以现金返还。
(3)每季度采购总价值为元-元(不含元),总价值的3%以现金返还。
(4)每季度采购总价值超过人民币元,总价值的4%以现金返还。
3. 对位点:代理商每年按从制造商处购买的产品总价值的百分比来偿还现金。 (货币以人民币计算)(年份日期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
(1)全年购物总价值低于人民币元(不含人民币),总价值的1%以现金返还。
(2)全年采购总价值为元-元(不含元),总价值的2%以现金返还。
(3)全年采购总价值为元-元(不含元),总价值的4%以现金返还。
(4)年购买总价值超过人民币元,总价值的8%以现金返还。
第 16 条:平均分配佣金:
两个不同地区的两个代理商都为获得订单做出了巨大努力。当订单在一个代理的位置而供应商的制造工厂位于另一个代理的位置时,佣金在两个代理之间分配。分配。代理人也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拒绝。
第 17 条:业务失败、合同终止:
如果厂家不接受代理商介绍的询价或订单,则不收取任何佣金。代理商介绍的订单合同已暂停,代理商无权索取佣金。如果合同中止是由于制造商的责任,则不是这种情况。
第十八条:现金积分计算方法:
现金点由代理商每月和每季度或每年从制造商处实际购买的金额确定。任何额外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关税或进出口国家征收的关税等,均不计入现金点。
第 19 条:收取佣金的权利:
代理商有权收取与每次购买支付的款项成比例的佣金。如果代理商未能全额支付,制造商将冻结月度和季度或年度现金积分的计算,直至支付全额。如果用户因制造商原因拒绝支付货款,则不属于这种情况。
第 20 条:何时支付佣金:
制造商应每月、每季度或每年向代理商说明现金金额及现金支付的相关情况,制造商应在每月、每季度或每年指定时间的10天内支付现金.
第 21 条:佣金支付货币:
佣金按交易币种计算和支付。
第 22 条:排除其他报酬:
代理人为完成本协议义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除另有约定外,按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 23 条:协议期限:
1.协议始于年月日,止于年月日。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期满后,一方可提前3个月通知终止协议。协议当日未终止的,可提前3个月通知,到期后次月30日终止。
第 24 条:提前终止:
1. 根据第 23 条,任何一方均无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除非根据适用法律有足够的说服理由终止本协议。
2.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在以下范围内免除其责任。如:火灾、洪水、海啸、地震、雷击、台风、旋风、流行病、爆炸、机械事故、战争、骚乱、制裁、劳资纠纷或政府政策行为,或其他人类无法抵抗的原因。但是,一方必须尽快向另一方发送由政府或机构证明的不可抗力的书面通知,直至另一方确认已收到通知。
第 25 条:库存退回:
协议期满,代理库存代理产品及备件的,应按厂家说明退回。
第 26 条:未完成的工作:
协议期满,代理人提出终止协议但在协议期满后执行的,按第十五条规定支付代理人的佣金。代理人仍应负责履行协议义务那个时候。
第 27 条:补偿:
除因一方违约导致协议终止外,不因协议终止或未能重新签署而给予任何赔偿。
第 28 条: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或附加条款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 29 条:禁止转让:
1.本协议未经协商不得转让。
2. 协议正文以中文印刷,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于约定时间生效。
3. 双方签署本协议时,不得更改或添加手写补充条款。
4.签名时使用黑色碳墨。
5. 协议签署生效后,如有补充条款,双方需协商书面签署补充协议。
第 30 条:留置权:
代理人对制造商的财产没有留置权。
第 31 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
第 32 条:仲裁:
1.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委员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法律,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费用由XX承担。
2.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其改正。违约方三个月内未纠正违约行为的,对方有权中止本协议。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地址:地址: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账户名:账户名: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代表:代表: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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